| (一) |
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,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。 |
| (二) |
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 |
| (三) |
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mm×2.5mm。 |
| (四) |
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 |
| (五) |
進口嬰兒床出售或外銷嬰兒床改內銷時,除應依本基準規定標示外;並應將原標示或說明書翻譯為中文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。 |
| (六) |
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mm×5mm。 |
| (七) |
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:
| 1. |
警告!折疊或調整嬰兒床時,應將嬰兒抱開。 |
| 2. |
警告!嬰兒床之內側及外側四周不得放置嬰兒可踏上或抓起之物品。 |
| 3. |
警告!嬰兒床應放置在平坦之地面上,且其附近不得使用火爐、電爐等危險物。 |
| 4. |
警告!嬰兒床不得裝設繩子或容易脫落之危險物。 |
|
| (八) |
特殊警告標示,例舉如下:
|
種類 |
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|
|
具有可收縮、折疊或高度調整之功能者:
|
「警告!使用前應確實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。」 |
|
具有附加或懸掛之裝置或零組件者(如蚊帳):」 |
「警告!附加裝置或零組件時應確認該裝置不會被嬰兒觸拉。
|
|
護欄兼用型之嬰兒床:
|
「警告!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,應取下床板使用。」 |
|
床板高度可調整之嬰兒床:
|
「警告!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,床板上面至上橫桿之高度須調整至60公分以上。」
|
|
裝置有腳輪之嬰兒床:
|
「警告!使用時應固定腳輪。」
|
|
具搖擺裝置之嬰兒床:
|
「警告!本商品不適合能自行爬出搖床之嬰兒使用。」
「警告!適用於體重不超過xx公斤之嬰兒(依最大容許載重量標示之)。」
「警告!無成人看顧下使用時應鎖定擺動裝置。」
「警告!不得安裝或懸吊物品。」 |
|
附有易燃性材料床墊之嬰兒床:
|
「警告!應遠離火源。」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