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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
 
一、 為建立嬰兒學步車正確標示,維護生產者信譽,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,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,訂定本基準。但外銷嬰兒學步車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。
二、 本基準所稱嬰兒學步車,係指適用於出生後七個月以上十五個月以下之嬰兒,供其乘坐,可自由朝各方向移動,以輔助其學習走路之裝置。
三、 應標示事項: 範例 一範例二
(一) 商品名稱及型號。
(二) 製造年、月。
(三) 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
(四) 適用之年齡(以月為單位)及最大容許載重量。
(五) 主要材質或成分。
(六) 使用方法,包括裝配、使用、維護、收合、調整等之操作方法。
(七)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。
(八) 警告標示,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項第八款;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,應另明特殊警告標示。
四、 標示方法:
(一) 應用實例 {按我放大}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。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。
(二) 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
(三) 應用實例 {按我放大}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mm×2.5mm。
(四) 應用實例 {按我放大}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
(五) 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,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
(六) 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,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
(七) 應用實例 {按我放大}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mm×5mm。
(八) 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:
1. 警告!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。
2. 警告!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。
3. 警告!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。
4. 警告!使用時,應確認嬰兒雙腳著地。
5. 警告!搬動時,應先將嬰兒抱離。
6. 警告!使用時,應遠離樓梯、門檻、斜坡及水池。
7. 警告!使用時,應遠離火爐、電熱器等熱源。
(九) 特殊警告標示: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學步車,應加標下列警告標示:
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
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 警告!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,以確保安全。
附有玩具者 警告!應防止嬰兒吞食。
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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