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(一) |
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,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。 |
| (二) |
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 |
| (三) |
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,應大於2.5mm×2.5mm。 |
| (四) |
標示內容應以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 |
| (五) |
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,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 |
| (六) |
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,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 |
| (七) |
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mm×5mm。 |
| (八) |
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:
| 種類 |
警告標示內容 |
1.可載運嬰幼兒
並使嬰幼兒保
持坐姿之車台
(STROLLERS) |
(1)警告!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。
(2)警告!本產品不適用於未滿六個月大以下的孩童。
(3)警告!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、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。(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)
(4)警告!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、故障或不安全,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。
(5)警告!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。
(6)警告!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,務必先確定已將嬰幼兒移開,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。
(7)警告!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。
(8)警告!使用時應遠離高溫、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。
(9)警告!不可讓嬰幼兒站立。
(10)警告!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置於馬路、坡道或危險場所。
(11)警告!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,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|
2.可載運嬰幼兒
且設計坐臥可
調之車台(CAR
RIAGES) |
(1)警告!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。
(2)警告!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、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。(除非該推
車設計有此功能)
(3)警告!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
台損壞、故障或不安全,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。
(4)警告!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。
(5)警告!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
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距離。
(6)警告!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部分的缺口或造成窒息。(如手推嬰
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用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,則不必標示上
述警告文字)
(7)警告!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。
(8)警告!使用時應遠離高溫、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。
(9)警告!不可讓嬰幼兒站立。
(10)警告!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置於馬路、坡道或危險場所。
(11)警告!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,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|
3.附有車輛及
背帶,可手推
及肩背之嬰幼
兒載具。 |
(1)警告!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。
(2)警告!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嬰幼兒或附載其他物品、附件於推車
上。(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)
(3)警告!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
台損壞、故障或不安全,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。
(4)警告!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。
(5)警告!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或背帶時必須確定
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或背帶保持安全距離。
(6)警告!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。
(7)警告!使用時應遠離高溫、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。
(8)警告!不可讓嬰幼兒站立。
(9)警告!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置於馬路、坡道或危險場所。
(10)警告!不使用肩帶方式時,應確實將背帶收好,使嬰幼兒無法接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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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九) |
特殊警告標示: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手推嬰幼兒車,應依上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
| 種類 |
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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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具不透氣材質製作之篷罩 警告!加裝篷罩時,應注意透氣以免造成窒息。 |
警告!加裝篷罩時,應注意透氣以免造成窒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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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具腰部及胯部雙重式之安全皮帶。 |
警告!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胯部的安全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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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設計可同時乘作二人之手推嬰幼兒車 |
警告!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,必須坐於指定的位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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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具備煞車或制動系統之手推嬰幼兒車 |
警告!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確實使用所有之制動裝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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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具有置物架或掛勾之手推嬰幼兒車 |
警告!本置物架掛勾限載××重量之物品。(此重量限制由廠商依設計之安
全規範自行訂定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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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具有玩具附件之手推嬰幼兒車 |
警告!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使用玩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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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具有可收縮或折疊車台設計之手推嬰幼兒車 |
警告!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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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含有易燃材料之手推嬰幼兒車 |
1.警告!遠離火源 及2.火燄標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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