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(一) |
市售玩具之標示,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。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,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。 |
| (二) |
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 |
| (三) |
玩具之標示,應使用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。 |
| (四) |
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,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,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。 |
| (五) |
進口玩具出售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 |
| (六) |
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,「警告」或「注意」二字字體應大於5mm×5mm,內容文字1.5mm×1.5mm以上。其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:
| 玩具種類 |
警告標示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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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內含小物件玩具 |
警告: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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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功能性玩具(如縫紉機等) |
警告: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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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(如護目鏡、潛水鏡、機車頭盔、安全帽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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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警告:意外時無保護功能。或(2)警告: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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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。 |
警告: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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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水上玩具 |
警告: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(若屬吹氣式玩具,
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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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附有線、繩、彈性繩索,可繫於搖籃、搖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|
警告: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傷害,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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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|
警告:不得對人體發射、拋射體前端不得改裝尖銳物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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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模仿烹飪玩具 |
警告: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,並請成年人在旁監護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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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七) |
特殊警告標示: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,應依上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。
| 玩具種類 |
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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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
注意: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××大氣壓力或公斤力/平方公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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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動之玩具 |
警告: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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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漂浮玩具(如內胎、浮床、吹氣小艇等) |
注意: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,不得作為救生用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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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|
警告:吞嚥時有害人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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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|
警告: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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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含有甲醇之玩具 |
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、吞嚥時可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。及(2)警告:有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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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含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(如煤油、礦油、粗揮發油、汽油、礦油精溶劑)之玩具 |
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。及(2)警告:有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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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|
警告:危險: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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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|
警告:本玩具附有熱裝置,可產生高熱,請勿直接觸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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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化學玩具 |
警告: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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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玩具煙火 |
警告:不可朝向人體發射,不可將煙火置於口袋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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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|
(1)警告:請遠離火源。及(2)火焰標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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